分强制性解散和非强制性解散,强制性解散由注册机关要求办理解散申请,非强制性解散依探矿权人申请人办理解散申请 国土资源报消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表示同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印发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解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
近年来,地质勘查市场活跃,在探矿权数量及勘查区块面积很快扩展的同时,部分探矿权人圈而不搜、投机问题比较突出。为确保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增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福建要求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解散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解散,是指负责管理授予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注册管理机关,根据该《办法》对已登记的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削减勘查区块面积,吊销适当探矿权的不道德。
《办法》具体,在福建省注册机关注册成立的探矿权,还包括行政审核、协议转让和招拍挂转让的探矿权按该办法继续执行;该《办法》实行前已按转让方式获得的探矿权,按原本转让合约的誓约继续执行,原转让合约没誓约解散年限的,按该《办法》继续执行。勘查区块解散分强制性解散和非强制性解散。强制性解散由注册机关要求办理解散申请,非强制性解散依探矿权人申请人办理解散申请。
《办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实施强制性解散:一是地质预查周期为2年,届满后仍然沿袭预查阶段探矿权,探矿权人不应在届满前1个月自由选择有更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区块,申请人转至普查工作阶段,不具备转至普查工作阶段条件的其他区块面积应予以强制性解散。二是地质普查项目周期为3年,探矿权人不应在届满前1个月自由选择有更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区块,申请人转至详查工作阶段,不具备转至详查阶段条件的其他区块面积不予削减;普查工作剩3年,确因地质工作简单等原因没能转至详查阶段工作,探矿权人可申请人沿袭普查阶段的探矿权,每沿袭1次(1次1年)必需按首度成立勘查区块面积的20%削减。三是转至详查阶段的项目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含1平方公里),必需整体积极开展详查工作;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的,可选择不利区块积极开展详查工作,面积不得多于1平方公里,项目面积小于5平方公里的不少于总面积的20%,其余区块之后积极开展普查工作。
《办法》规定,探矿权人在各勘查工作阶段,强迫申请人解散或削减勘查区块面积的,注册机关按规定给与办理有关申请。勘查区块面积削减后大于1/16基本单位区块(0.2平方公里)的,该勘查区块仍然保有,注册机关不应吊销该勘查区块的探矿权。
《办法》还规定,详查、勘探阶段的勘查项目实施时间容许。详查、勘探周期一般为3年,探矿权人因地质原因指出必须沿袭的,不应在届满前1个月申请人沿袭。申请人沿袭前必需撰写详查(勘探)设计,由注册机关或委托储量评审机构的组织专家展开审查,沿袭时间根据审查意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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