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医违法犯罪问题是中国内地医疗人员的一个痛点,在海峡彼岸的台湾,医疗纠纷也呈现大幅激增的趋势。根据台湾公共卫生福利部病人安全性通报系统(TPR)自2009年至2014年4月的统计资料,再次发生在医院(不含精神病院)急诊室的损害不道德有711件,治安事件1441件。其中2005年治安事件56件,2010年80件,2011年124件,2012年242件,2013年262件,大幅快速增长。近年来,中国台湾每年约有500起医疗纠纷,暴力事件以10%的速率快速增长。
为了应付大大激增的医疗暴力行为,台湾在2014年已完成了《医疗法》24条和106条的修改。其中,24条增补了“医疗机够不应采行必要措施,以保证医事人员继续执行医疗业务之安全性”。106条增补了“损毁医疗机构或其他相近场所内关于维护生命之设备,致危险性于他人之生命、身体和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新台币三十万元(折算人民币66674元)以下罚金”;“对于医事人员继续执行医疗业务时,施强奸、威逼,不足以阻碍医事人员继续执行医疗业务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罪前项之罪,因而致医事人员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轻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修改后的实施情况如何?以下案例均出自于台湾媒体的公开发表报导。
台湾大学医院门诊医学部的主治医生张家铭,曾因为被患者侮辱“垃圾”,报警裁决,法院裁决骂人的患者罪“公然侮辱罪”,处有期徒刑20日,如果易科罚金(因其个人因素,如果继续执行原判刑罚,将不会产生不良后果,足以接到改恶从善的效果,而改为科罚金刑)以新台币1000元换算一日,总计2万新台币(折算成人民币4459元)。一名杨姓男子的母亲因送来嘉义基督教医院救护,杨某对院方救护反感,愤而破口大骂护士“下贱、不出大骂”,以“公然侮辱罪”被检方宣判,杨某判处有期徒刑45天。
但检方指出,杨某有蓄意,且不悔改,指出45天的量刑过轻,随后明确提出了裁决。一名陈姓男子在新竹市国泰综合医院就医时,因为反感医护人员将其父转至自费的单人病房,使出打伤护理车站主治医师,新竹地方法院以阻碍医事人员继续执行医疗义务,有期徒刑3个月,如果易科罚金,罚金为9万新台币(折算成人民币20065元)。
但是台湾新光医院急诊科的主治医生张志华在媒体公开发表撰文回应,台湾的警员还是不存在执法不严,法官不存在裁决过轻的问题。他在文中写到:“警员在执法人员和法官在裁决时,往往只将重点放到医疗人员的身体损害部分,常常忽视了医疗人员所忍受的心理压力(被报复)与名誉损毁(被侮辱),更加最重要的是,暴力事件损害的不只怕是医疗人员,也不会影响其他病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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