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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治成股骨头坏死医院被判赔10万余元

时间:2024-03-11 06:55编辑:admin来源:开元官方网站当前位置:主页 > 开元官方网站花卉诊所 > 烂根 >
本文摘要:因交通事故导致右腿,随后到医院展开手术化疗,先后两次手术,几经两年半,最后竟然被临床为右股骨头无菌发炎,八级残疾。气愤之下,谭某将医院告上法院,索取30余万元,而医院却回应与自己牵涉到。 近日,四方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2004年12月23日,原告谭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疼痛和活动有限,数小时后到青岛某医院就诊并住院,入院临床为“右、右髌骨韧带脱落”等症状,当日该医院给原告实行了手术,术后原告仍然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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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导致右腿,随后到医院展开手术化疗,先后两次手术,几经两年半,最后竟然被临床为右股骨头无菌发炎,八级残疾。气愤之下,谭某将医院告上法院,索取30余万元,而医院却回应与自己牵涉到。

近日,四方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2004年12月23日,原告谭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疼痛和活动有限,数小时后到青岛某医院就诊并住院,入院临床为“右、右髌骨韧带脱落”等症状,当日该医院给原告实行了手术,术后原告仍然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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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8日,因右侧股骨颈第一次手术植入的固定物断裂,该医院为原告展开二次手术。5月9日,原告恶化出院。2007年4月4日,原告因右髋部疼痛在被告医院临床为右侧股骨头无菌性发炎,2007年6月18日青岛市骨伤科医院临床原告为右侧股骨头。

四方法院指出,原告外伤两年后再次发生右侧股骨头无菌性发炎,该疾病归属于股骨颈骨折后的少见并发症,其主要原因系由自身车祸外伤因素所致。但被告给原告实行二次股骨颈手术,解释被告给原告的第一次手术不存在过错,再度手术导致的后遗症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原告右侧股骨颈再次发生缺血性发炎的可能性,因此,被告应该分担35%份额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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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四方法院判令被告青岛某医院赔偿金原告谭某残疾赔偿金、先前医疗费、精神伤害抚慰金等总计人民币101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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