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昨天开会,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改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根据条例,结婚夫妻在合乎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可生育“三孩”;婚假还是10天,但女职工产假最少可休7个月,条例还移除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或者女方年龄不高于28岁的拒绝。该条例即日起实行。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讲解,条例细化了两孩之外的再行生育政策。再行生育,是指一对夫妻(无论是初婚还是结婚)早已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后,合乎法律法规条件又生育的。
主要牵涉到结婚夫妻生育和子女病残生育两大情形。对于结婚夫妻,基于确保结婚家庭平稳和维护未育方初育权的考虑到,条例规定,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并未联合生育的,可以拒绝再行生育一个子女。对于子女病残生育,条例规定,夫妻联合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检验为非遗传性病残无法沦为长时间劳动力的,可以拒绝再行生育一个子女。
另外,基于确保结婚家庭平稳的考虑到,条例减少了一款,规定对于结婚夫妻按再行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联合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无法茁壮为长时间劳动力的,可以再度拒绝生育一个子女。刘振刚讲解,从前,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用的假期,大体还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本市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后可享用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根据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移除了晚育和独生子女的涉及奖励假,拒绝给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缩短生育骗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为此,条例规定,女职工除享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用生育奖励骗30天。
相等于用生育奖励假代替了原先的晚育假。条例还追加了未婚的“福利”,规定女职工未婚享用陪伴产假15天。此外,刘振刚讲解,生育假制度应该在确保产妇和婴儿身心健康与确保女职工低收入平等权之间谋求必要均衡,同时考虑到社保基金以及用人单位的开销能力,并与现行制度维持一定延续性。因此,条例减少一款,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的组织表示同意,可以再行减少假期1至3个月”。
这意味著,女职工最低可享用长达7个月的产假。■人口计生条例改动前后变化再行生育追加:对于结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并未联合生育的,可以拒绝再行生育一个子女。
此外,按再行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联合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无法茁壮为长时间劳动力的,可以再度拒绝生育一个子女。产假移除: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后可享用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保有:女职工享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追加:生育奖励骗30天,女职工未婚享用陪伴产假15天。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的组织表示同意,可以再行减少假期1至3个月。婚假移除:职工晚婚的,减少奖励骗7天。
减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减少假期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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