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物流全媒体3月20日讯(微信:cn156news 记者隋秀勇) 上周末晚上,第一物流全媒体记者叫了份外买。 20多分钟后,记者找到,平台表明店内早已签收;而此时记者明明还饿着啊!又过了约一刻钟,店内小哥再一来进门了。 送餐时间多达了平台允诺的时限,但没超时多久,记者也没追究责任。 不过,记者今天要与各位闲谈的不是店内“被签收”、超时分送的事儿,而是与之有几分相近——收件人并未接到包覆,订单信息却表明“已签收”或者经常出现了“门把手”这类的神签收。
包覆最后的命运大多是——遗失! 这样沮丧的事儿,你“中过奖”么? 怪异!“已签收”包覆分送途中遗失 苏州市民李先生最近就“中奖”了! 事情再次发生在今年2月20日,有媒体报道,李先生有一批化妆品通过租车,从杭州寄到苏州。 按照长时间的租车时效,李先生隔日就能接到这批化妆品。可是三四天后,李先生仍在挣扎的等候。
2月24日,李先生根据订单号查找后却找到:自己的租车居然表明早已签收,签收时间是2月21日晚7点左右。 这样的结果,让李先生有点懵! 李先生电话租车员的电话,对方称之为这个签收是他们系统的“一键签收”,包覆的确没送往。
更为严重的是,“被签收”的包覆早已遗失了。 不得已! 赔偿金须要客户证明货物价值 李先生称之为,化妆品的市场价在3万多元,成本价也将近15000元,他不有可能不吃这个“哑马亏”。 快递公司负责人称之为,包覆是在租车员等红灯时被拿走了。
事发后,他们仍然在大力处置此事,并且早已将该事件请示至总公司。 至于赔偿金,快递公司方面回应,必须客户获取货物的价值证明,然后由总公司确认赔偿金的金额。 李先生的遭遇不是个案! 记者在新浪微博上输出搜寻关键词“快件 遗失 签收”,近期再次发生的类似于事件真不少!有图有真凶。
纠葛! 责任不易界定,赔偿金成难题 根据《租车服务》国家标准,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竣工验收时,经收件人(寄件人)容许,可由其他人交由签收。 在收件人几乎不知情的情况下,租车“被签收”后遗失,责任方是快递公司,理所当然由其赔偿金客户损失。
但纠葛之处在于,对保价的商品,依据哪部法律来赔偿金?赔偿金的金额依据何种标准? 分歧由此而来。 1、再行来看快递公司。 一般情况下,支付标准,快递公司不会用《邮政法》的涉及规定。
2015年新的修改的《邮政法》规定,并未保价的给据邮件遗失、损坏或者内件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低赔偿额不多达所缴纳资费的3倍。 2、再行来说说道消费者。 消费者大多数不会拒绝,赔偿金与实际分装物品价值完全相同的价格的拒绝,依据的是《合同法》。
《合同法》中是这样说道的: 货物的损毁、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誓约的,按照其誓约;没誓约或者誓约不具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无法确认的,按照交付给或者应该交付给时货物抵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来。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婆之争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哪一标准展开支付? 首先,《邮政法》支付标准规定不限于租车业务。《邮政法》中“不多达所缴纳资费的三倍”之规定,其只限于于邮政广泛服务,而不限于租车业务。这是因为: 《邮政法》第45条规定,邮政广泛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限于邮政法关于赔偿金的规定。
邮政广泛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限于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似乎,租车的赔偿标准不限于《邮政法》。 其次,从法律的效力等级来看,《合同法》是归属于基本法,《邮政法》则是一般法,所以应当遵循《合同法》来赔偿金。 不过,也有观点指出,特别法高于一般法。
《合同法》是一般法,《邮政法》是特别法。 3、行业主管部门的众说纷纭。
听完了当事双方心中的支付标准,再行来想到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国家邮政局对支付标准是怎么判断的。 日前,国家邮政局邮政业安全性中心副主任冯力虎回应:对于没出售保价的快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涉及法律规定赔偿金;导致用户其他损失的,按照涉及民事法律法规赔偿金。
租车服务的组织与用户之间有誓约的应向誓约。 这种“誓约”,少见的是租车单背面的服务协议和条款。 因此,建议消费者严肃读者寄递企业面单内容以及背书条款内容(特别是在是赔偿金条款),建议寄送贵重物品要自由选择保价服务,一旦导致快件损失,可增加极大经济损失。
有专家认为,合约应该由双方誓约,租车单背面的合约是快递公司一方制订,消费者一方完全没自由选择的空间。因此,这种誓约(合约)并不合规。 4、制(建)订立涉及法律规定。
租车专家赵小敏指出,快件遗失,按照《合同法》和《邮政法》赔偿金都没问题,却是消费者和快递公司都期望仅次于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问题的关键在于,没具体的标准,这是赔偿过程中产生分歧的最根本原因。 他把解决问题这一问题的期望竭尽于早日改动《邮政法》和《租车条例》的尽早实施——能将关于支付标准的内容尽量的具体和细化。 反省! 租车员为何明知故犯? 租车由快件人本人特地签收;他人交由签收要经收件人(寄件人)的容许。
记者坚信租车员都应当告诉这个规定。 让人为难的是,租车小哥为何要冒着违规的风险,自作主张地替换客户签收快件?此前还有媒体报道过,租车被门把手签收、消防器材签收、鞋柜签收等“神签收”事件。
1、记者亲历的事件 记者网购的商品,递送至租车网点时间较早,租车员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已完成分送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的租车员就参会记者交流,否可以再行证实签收,货物第二天再行展开分送。 2、租车小哥的说明 早已,记者告知过租车小哥:为何要“多此一举”,第二天递送有何有所不同? “站点对客户的签收时间有规定,如果系统表明分送超时,且不说不会招来客户的滋扰,老板也不会对我们有经济惩处”,租车小哥这样说明道。
这不已让记者回想,今年年初,上海一位店内小哥闯红灯被撞到自杀身亡的事件。店内小哥不择手段违背交通规则闯红灯,抢时间、拼成速度。其原因到处乎两个: 第一、他们是按件计酬,送来得多获得的报酬就越少; 第二、订餐平台有严苛的考核制度,一旦超时分送招来滋扰,等候他们的是高额的罚款。
某种程度,租车“被签收”的背后,也是在与时间长跑,无非就是为了——多赚钱和较少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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