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连日来,乌鲁木齐市广大干部群众冒着高温严寒,万众一心,全力外用“疫”,但仍有极少数人不仅逼不因应防疫工作,甚至还言出有谄媚、侮辱辛勤工作的防疫工作人员,造成了险恶的影响。 公安机关迅速行动,查明了网上广泛传播视频中的两个“主人公”,并将依法对这两人展开行政处罚—— 7月22日,医务人员在沙依巴克区某小区对居民积极开展核酸检测时,64岁的刘某某声称不难受,逼不因应,并大声侮辱核酸检测工作人员,态度恶劣。
7月21日18时,同住水磨沟区的张某某没配戴口罩在小区锻炼身体,社区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劝说她配戴口罩并立刻回家。张某某却指出自己磨练,若配戴口罩就不会排便通畅,并与社区干部和志愿者再次发生争执,大声侮辱工作人员。 上述两人的不道德违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自治区公安厅公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不道德的通告》,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她们的违法行为展开公安部门。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再度警告广大市民,防控疫情,你我责无旁贷,每一位市民必需严格遵守政府及涉及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布的涉及要求、命令。对不因应管理,阻碍、阻扰疫情防控工作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自治区公安厅公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不道德的通告》 为全力作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处罚毁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不道德,贯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身体健康安全性,有效地确保社会秩序,2月10日,自治区公安厅公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不道德的通告》(以下全称《通告》)。 《通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付法》等法律法规及涉及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违法犯罪不道德。
一、逼不因应防控措施的不道德。拒不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公布的防控措施的;在公共场所不配戴口罩,不听得劝说的;逼不因应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采行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收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毒等防控措施的。
二、逼不因应隔绝措施的不道德。从疫情重点地区或者内地返疆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发病或疑为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不按规定主动注册报告,在工作人员告知时不真实情况告诉的;拒绝执行涉及检测、居家隔绝仔细观察、集中于隔绝仔细观察、隔绝化疗措施的。 三、暴力受伤医、妨碍医疗秩序的不道德。
羞辱、威胁、报复、打伤、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蓄意破坏医务人员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涉及防水装备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大叫打架、无事生非等妨碍医疗秩序的。 四、蓄意传播疾病的不道德。坚称早已病毒感染新冠肺炎,或者有数痉挛、腹痛等疑为症状,仍蓄意进出公共场所的;掩饰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患病情况,仍与他人认识,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哄抬物价的不道德。哄抬防疫药品以及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价格的;哄抬粮、油、肉、蔬等民生商品价格的;大量囤货,高价销售以牟取暴利,相当严重妨碍市场秩序的。 六、制假售假的不道德。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疫药品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防控产品的;生产、销售掺入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情防控产品的。 七、抹黑传谣的不道德。捏造欺诈疫情信息,散播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的;捏造欺诈疫情防控措施,妨碍疫情防控秩序的;坚称是欺诈信息,仍通过微信、短信、网络等途径蓄意传播的。
八、利用疫情诈骗的不道德。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平台等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疫情防控产品、筹措捐献物资、在线临床等方式展开诈骗的。 九、出售售卖野生动物的不道德。非法捕猎、杀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其他毁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不道德。 公安机关敦促,广大群众大力向当地公安机关检举牵涉到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联合确保好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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