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业板实施登记制后,对哪些企业实施强迫“跟投”? 创业板实施登记制后,全面推行荐举机构涉及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如归属于以下情形的,其荐举机构依法成立的涉及子公司,或者实际掌控该荐举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成立的其他涉及子公司,应该参予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证券原作限售期。
明确情形如下: 一是“发售定价低于四个值孰较低”的企业,即对于发售定价多达网下投资者有效地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五类中长线资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地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四个值孰低值的企业。 二是未盈利、不存在投票权差异决定、红筹等三类企业,因这三类企业归属于创业板改革后追加上市类型,其商业模式、管理模式、股权结构及风险因素等与以往不存在差异,对这三类企业实行强迫跟投。 2.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东报酬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该大力报酬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订并继续执行现金收益、股份买入等股东报酬政策。
上市公司应该综合考虑到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否有根本性资金开支决定等因素,科学、谨慎决策,合理确认利润分配政策。 有关利润分配事项的明确规定,投资者可查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示(2020年修改)》等。 3.创业板实施登记制后,上市公司股份平安保险有何尤其规定? 一是对未盈利上市企业构建盈利前有限公司股东平安保险比例、董监高所所持股份瞄准期等做出决定。
公司上市时并未盈利的,在构建盈利前,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掌控人及其完全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原始会计年度内,不得平安保险亮相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原始会计年度内,每年平安保险的亮相前股份不得多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该合乎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安保险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平安保险股份的涉及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原始会计年度内,不得平安保险亮相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辞职的,应该之后上述规定。公司构建盈利后,涉及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透露后次日起平安保险亮相前股份,并遵从深交所涉及规定。
二是减少上市公司看清根本性违法强迫注销情形下,特定主体禁令平安保险的规定。上市公司看清根本性违法强迫注销标准的,自涉及行政处罚要求或者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中止上市前,公司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掌控人及其完全一致行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平安保险公司股份。 三是具体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出让、配售方式出让亮相前股份。
4.创业板实施登记制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什么变化? 一是提高鼓舞股份比例下限,鼓舞股份和期权总额提高至总股本的20%。二是限制鼓舞对象容许,分开或合计持有人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掌控人及其未婚、父母、子女等符合条件的,可以沦为鼓舞对象。
三是设置更加灵活性的鼓舞模式,容许公司在符合鼓舞条件后将股份注册至鼓舞对象名下并必要上市流通,修改流程,减低鼓舞对象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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