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逃亡贪官的追赃是公众广泛关心的问题。今天(7月21日),最高检开会新闻发布会,会上透漏,2018年以来依法对深山、丧生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明确提出充公违法扣除申请人30件,只得违法扣除5.56亿元。
近些年来,贪腐犯罪分子“携款出逃”早已沦为其躲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惯用伎俩。记者了解到,在2012年刑诉法改动前,对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深山或者丧生无法羁押时,诉讼程序无法展开,有些犯罪分子的违法扣除无法处置,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也有利于追赃追逃活动的积极开展。
2012年刑诉法改动加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深山、丧生案件违法扣除充公的尤其程序,为解决问题这一问题获取了法律确保。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韩晓峰回应,违法扣除充公程序对国际追赃追逃工作意义根本性。之前我国司法机关拒绝境外涉及机构帮助受贿涉嫌财产时,境外机构一般都会拒绝我国开具适当的生效裁判文书,由于我国没建立相应程序,造成我国在递交追赃充公申请人时无以有效益。 “2012年刑诉法改动时创设这样一个不须要对犯罪行为展开实质性定罪惩处的尤其充公程序,既遵守了我国的国际公约允诺,又为我国的国际追赃合作铺平了道路。
不利于截断逃亡境外的犯罪分子的经济来源,促成其尽快回国投案自首。对潜在的腐败分子构成强劲的内心威吓,不利于追逃防逃追赃一体前进。
”韩晓峰说道。 据透漏,自2012年刑诉法改动成立违法扣除充公尤其程序后,各地检察机关限于该程序办理了一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深山、丧生的根本性职务犯罪案件。2018年以来限于该程序办理案件30件,依法充公违法扣除5.5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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